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用户名 密码 找回密码?注册帐号 
关键词:
高级搜索红星美凯龙 方北美凯龙 怀特装饰城 华业装饰城 高远装饰城

主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

时间:2011-01-25 10:0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量
            

  第三十条 生产、销售用于建设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安全防护用具 和机械设备等产品的单位及个人,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检测单位为用于建设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安全防护用 具和机械设备等产品出具的检测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并对检测数据和作出的结论 负责。

  第三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审查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技术标准的规定,对施工图的结构安全和执行强制性标准、规范的情况进行审查, 并对图纸的审查质量负责。

  第六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具有相应技术职称的土木建 筑、电气和机械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并经培训考核,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持证 上岗。

  第三十四条 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 产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危及建设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的行为,应当立即责令改正;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下达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发现重大和特 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下达停工指令。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时,不得非 法干预被检查者的正常管理活动和施工作业秩序。

  第三十五条 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到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 其他有关单位以及施工作业现场,了解、查阅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情况和资 料时,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以及施工作业现场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 协助,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七章 安全事故处理

  第三十六条 在建设工程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重伤事故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应 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和企业注册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报告,并在二 十四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在建设工程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重大和特大安全事故后,除按前款规定进行报 告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 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拖延报告或者阻碍他人报告施工安全事故。

  第三十七条 在建设工程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必 须对伤亡人员进行紧急抢救,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的,应当作出书 面记录,并妥善保管有关物证。

  第三十八条 对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依照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 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勘察、 设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施工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 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 十八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已作规定 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 的,对责任单位可依法降低或者吊销企业资质,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依法降低或者吊销其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 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 以上安全事故的,依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河北 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拆除活动中的安 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对抢险救灾的建设工程、军用建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规定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新闻专题

石家庄市装饰协会简介

石家庄市装饰协会简介

石家庄市装饰协会成立于1989年。现有分支机构:石家庄市装饰协会家居装饰委员会。 石家庄市装饰协会是经市民政局批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建筑装饰装修地方性、行业性、非盈利

备案号:冀ICP备14011152号-1

石家庄市装饰协会官方网站

地址:石家庄市中山东路265号西塔楼601室 电话(传真):0311-86080315 0311-85265315 QQ信箱:3128621966@qq.com 服务热线:15383393938 邮编:050011

Copyright 2008-2015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