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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时间:2011-01-25 09:31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量
            

    GB50325-2001

  (2006年版)摘要

  1、民用建筑工程根据控制室内环境污染的不同要求,划分为以下两类: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住宅、医院、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教室等民用建筑工程;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办公楼、商店、旅馆、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公共交通等候室、餐厅、理发店等民用建筑工程。

  2、民用建筑工程及室内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应在工程完工至少7天

  以后、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

  3、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

  污染物Ⅰ类民用建筑工程Ⅱ类民用建筑工程

  氡(Bq/m3)≤200≤400

  甲醛(mg/m3)≤0.08≤0.12

  苯(mg/m3)≤0.09≤0.09

  氨(mg/m3)≤0.2≤0.5

  TVOC(mg/m3)≤0.5≤0.6

  注:1表中污染物浓度限量,除氡外均应以同步测定的室外上风向空气相应值为空白值。

  2表中污染物浓度测量值的极限值判定,采用全数值比较法。

  4、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应抽检有代表性的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抽检数量不得少于5%,并不得少于3间;房间总数少于3间时,应全数检测。

  5、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凡进行了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且检测结果合格的,抽检数量减半,并不得少于3间。

  6、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点数应按照下表设置:

  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点数设置

  房间使用面积(m2)检测点数(个)

  <501

  ≥50且<1002

  ≥100且<500不少于3

  ≥500且<1000不少于5

  ≥1000且<3000不少于6

  ≥3000不少于9

  7、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环境污染物浓度现场检测点应距内墙面不小于0.5米、距楼地面高度0.8-1.5米。检测点应均匀分布,避开通风道和通风口。

  8、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浓度检测时,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检测应在对外门窗关闭1小时后进行。

  9、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氡浓度检测时,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房间的对外门窗关闭24小时以后进行。

  10、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结果不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应查找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可对不合格项进行再次检测。再次检测时,抽检数量应增加一倍,并应包含同类型房间及原不合格房间。再次检测结果全部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应判定为室内环境质量合格。

  11、门窗的关闭指自然关闭状态,不是指刻意采取的严格密封措施。当发生争议时,对外门窗关闭时间以1小时为准。

  12、在对甲醛、氨、苯、TVOC取样检测时,装饰装修工程中完成的固定式家具(如固定壁柜、台、床等),应保持正常使用状态(如家具门正常关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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