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325-2001
(2006年版)摘要
1、民用建筑工程根据控制室内环境污染的不同要求,划分为以下两类: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住宅、医院、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教室等民用建筑工程;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办公楼、商店、旅馆、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公共交通等候室、餐厅、理发店等民用建筑工程。
2、民用建筑工程及室内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应在工程完工至少7天
以后、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
3、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
污染物Ⅰ类民用建筑工程Ⅱ类民用建筑工程
氡(Bq/m3)≤200≤400
甲醛(mg/m3)≤0.08≤0.12
苯(mg/m3)≤0.09≤0.09
氨(mg/m3)≤0.2≤0.5
TVOC(mg/m3)≤0.5≤0.6
注:1表中污染物浓度限量,除氡外均应以同步测定的室外上风向空气相应值为空白值。
2表中污染物浓度测量值的极限值判定,采用全数值比较法。
4、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应抽检有代表性的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抽检数量不得少于5%,并不得少于3间;房间总数少于3间时,应全数检测。
5、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凡进行了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且检测结果合格的,抽检数量减半,并不得少于3间。
6、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点数应按照下表设置:
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点数设置
房间使用面积(m2)检测点数(个)
<501
≥50且<1002
≥100且<500不少于3
≥500且<1000不少于5
≥1000且<3000不少于6
≥3000不少于9
7、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环境污染物浓度现场检测点应距内墙面不小于0.5米、距楼地面高度0.8-1.5米。检测点应均匀分布,避开通风道和通风口。
8、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浓度检测时,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检测应在对外门窗关闭1小时后进行。
9、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氡浓度检测时,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房间的对外门窗关闭24小时以后进行。
10、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结果不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应查找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可对不合格项进行再次检测。再次检测时,抽检数量应增加一倍,并应包含同类型房间及原不合格房间。再次检测结果全部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应判定为室内环境质量合格。
11、门窗的关闭指自然关闭状态,不是指刻意采取的严格密封措施。当发生争议时,对外门窗关闭时间以1小时为准。
12、在对甲醛、氨、苯、TVOC取样检测时,装饰装修工程中完成的固定式家具(如固定壁柜、台、床等),应保持正常使用状态(如家具门正常关闭等)。
石家庄市装饰协会官方网站
地址:石家庄市中山东路265号西塔楼601室 电话(传真):0311-86080315 0311-85265315 QQ信箱:3128621966@qq.com 服务热线:15383393938 邮编:050011
Copyright 2008-2015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