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检验结果判定
所有检验项目的结果均达到本标准规定要求时,判定该产品为合格品。达不到合格品要求的为不合格品。
标志、使用说明、包装、运输、贮存
1.1 标志
产品标志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 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b) 执行标准编号;
c) 检验合格证明、生产日期;
d) 生产者中文名称和地址。
1.2 使用说明
产品使用说明的主要内容编制应符合GB 5296.6的规定,内容至少应包括:
a) 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及执行标准编号;
b) 主要原辅材料的名称、特性及使用部位;
c) 有害物质限量的控制指标;
d) 产品安装和调整技术要求;
e) 产品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f) 产品故障分析和排除、保养方法;
g) 售后服务;
h) 警示标识要求的内容。
1.3 包装
产品应加以包装,防止磕碰、划伤和污损。
1.4 运输、贮存
产品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应平整堆放,加以必要的防护,防止污染、虫蚀、受潮、暴晒。
贮存时应按类别、规格、等级分别堆放。
附 录
附录A (规范性附录)儿童家具力学性能试验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我国各地区木材平衡含水率
参考文献
[1] GB/T 6491—1999《锯材干燥质量》
[2] 《木材工业实用大全》,1998年,中国林业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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