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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牌板材企业遭遇维权困境(2)

时间:2011-04-09 09:42 来源:未知 作者:思梦 点击量
            

  第二类表现为畅销品牌的商标权人以外的其他人将与该畅销品牌的商标类似的标志(不申请注册)作为商品的名称或装潢,误导消费者。对这类情况,商标权人既可以申请工商机关查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但这种情况要注意三点:一是工商机关只判断是否构成侵权并进行处罚,对于商标权人的损失则只能调解,调解不成的还要向人民法院起诉;二是,工商机关判定是否构成侵权的标准比人民法院要严格的多,即相对于人民法院来说,要工商机关判定为侵权更难;三是申请工商机关查处的成本要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成本低,也更便捷。因此,企业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判断,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三类表现为畅销品牌的商标权人以外的其他人将该畅销品牌的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并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突出使用,误导消费者。现行法律对于非商标权人将非驰名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是没有禁止的,但这并不意味着该名称可以任意使用。依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

  怎样判定是否构成类似呢?

  崔律师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判定商标是否构成“类似”(或者称为“近似”)的相关规定,商标类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判定是否“类似”还要遵循以下要求:“(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联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常常表现为“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或者“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很多情况下,对于某种侵权行为是构成不正当竞争还是构成商标侵权是不容易区分的,因此,在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常常同时起诉。

  另外,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商标权人的保护是比较全面的,在判定侵权赔偿数额时是基本能够弥补商标权人的损失的。按照《商标法》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对于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不能确定,被侵权人所受的损失也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而对于“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是指“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并且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请求将“律师费”计算在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与此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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