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调解员协会
石家庄市装饰协会
关于成立石家庄市装饰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
决 定
石调协[2013]1号
为保护消费者和装饰行业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促进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石家庄市委办公厅、石家庄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石办字[2012]29号),经石家庄市人民调解员协会、石家庄市装饰协会研究决定,成立“石家庄市装饰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现就有关事宜做出决定如下:
一、成立石家庄市装饰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依托石家庄市装饰协会投诉中心,成立“石家庄市装饰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委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委员若干名。调委会接受石家庄市人民调解员协会和石家庄市装饰协会的业务指导,负责对全市装饰行业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培训宣传和组织协调,并负责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
在石家庄市各建材装饰市场设立“石家庄市装饰纠纷人民调解室”。各调解室接受“石家庄市装饰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管理和指导,负责对本市场发生的一般性矛盾纠纷进行调处。遇有重打复杂纠纷及时申请“石家庄市装饰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各县(市)可参照“石家庄市装饰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做法,成立本县(市)“装饰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妥善调处本县(市)装饰行业矛盾纠纷。
二、组建石家庄市装饰纠纷法律专家服务团
以石家庄市新华联邦法律服务所为依托组建装饰纠纷法律专家服务团,为装饰纠纷调解提供法律服务,并参与疑难复杂纠纷的调解工作。同时,要把仲裁机制引入调解工作。
三、纠纷调解程序
(一)装饰纠纷当事人向“调解室”递交《调解申请书》或口头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石家庄市装饰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二)调委会或调解室对《调解申请书》进行审查,符合《人民调解法》,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应当当场予以受理,并及时进行调解。遇有疑难复杂纠纷,调解室可以引导双方当事人至“石家庄市装饰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三)对确实调解不成的,要引导并帮助当事人依法走仲裁程序或诉讼程序。
(四)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要及时签订“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遵守并改造调解协议。对协议内容无法及时履行的,调委会(调解室)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申请对“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
(五)调解协议履行后,调委会(调解室)要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回访,并填写《回访记录》。
四、健全工作制度
“石家庄市装饰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各调解室要建立完善的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工作纪律和工作要求。统一工作标准、工作台账,规范制作文书档案。调解案件实行一案一档,文书档案包括《调解申请书》、《家装纠纷调解受理登记表》、《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回访记录》等。
石家庄市人民调解员协会和石家庄市装饰协会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强调解工作的沟通协调和对调解工作的管理指导,认真总结经验,以使装饰行业人民调解工作不断完善提高。
附件:石家庄市装饰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机构设置及人员名单
石家庄市人民调解员协会 石家庄市装饰协会
2 013年5月21日
附件
石家庄市装饰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机构设置及人员名单
主 任:朱绍荣
副 主 任:彭中华 陆 涛 石家庄装饰装修网
石家庄市装饰协会官方网站
地址:石家庄市中山东路265号西塔楼601室 电话(传真):0311-86080315 0311-85265315 QQ信箱:3128621966@qq.com 服务热线:15383393938 邮编:050011
Copyright 2008-2015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