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关于行业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秩字[2009]7号):要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实时跟踪了解被评价企业情况。被评价企业出现重大违法违规失信行为,应立即宣布原信用等级无效,并收回相应的证书、标牌;有投诉举报的应跟踪了解情况,如若属实,要对信用等级状况作出相应调整。被评价企业的信用状况发生变化,应及时调整信用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书面报商务部信用办和国资委协会办备案。
二是《建筑装饰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方案》第十五条:经评级公示后发现在评级过程中有重大信用缺失的,立即取消评价资格并给予公示。评级后发生信用缺失的,视违规情节,给予警告、业内批评、同业制裁、取消会员资格、收回信用评价证书和标志牌且两年内不再晋级评级、取消会员资格等行业惩戒措施。
三是《关于讲信用不折腾的指导意见》(中装协[2009]022号):行业失信行为主要包括:因串通投标、工程事故、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清出当地市场、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在工程投标、企业资质升级、申报注册建造师等执业资格、工程验收、评比表彰达标文件中弄虚作假等,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通报。合作工程出现失信的,追究企业责任。
5.无故不参加年审复评的企业按规定予以降级乃至取消原信用等级并在“中国建筑装饰网”向社会通报,同时书面报商务部信用办和国资委协会办备案。
6. 企业年检资料,需上报纸质、电子版的各一份,
请发至行业信用评价办(xinyongpingjia@ccd.com.cn);
7.行业信用评价企业年审复评自查表、行业信用评价企业年审复评报告表,
请自行从中国建筑装饰网(www.ccd.com.cn)“行业信用评价专题”直接下载。
全国建筑装饰行业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6号国际展览中心1号馆4层338室
联系人:邱悦 谭剑秋 郎志春 田万良
电 话:010-84600949、84600935、8460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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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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