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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装饰协会贯彻执行

河北省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时间:2011-06-11 10:09 来源:未知 作者:娟子 点击量
                          

  石家庄市装饰协会

贯彻执行《河北省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讨论稿)

  第一条 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河北省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维护和规范住宅装饰装修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石家庄市住宅装饰装修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企业(以下简称家装企业),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在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家装施工的企业都应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 石家庄市装饰协会负责全市家装资质申报初审,市属各县从事家装企业申报可直接报送石家庄市装饰协会,统一报送河北省建筑装饰学会。

  第五条 自愿申报家装企业资质的企业,可根据自身条件申报对应的一级、二级、三级及暂定级四个等级资质。

  第六条 自愿申报家装企业资质的企业,必须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相应营业范围的营业执照。

  第七条 企业注册资金以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核准的资金数额为准。

  第八条 企业近两年内完成家装工程结算产值以会计师事务所审验的年度报表为准。没有年度报表的企业以两年的合同为准。申报家装企业资质的企业成立不足两年的,按照暂定级初审。

  第九条 申报家装企业资质的企业设计师资格由个人自愿申报,经考核认证后由省建筑装饰学会颁发家装设计师证。

  第十条 申报家装企业资质中其他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含家装项目经理、家装质检员等)、企业有施工技术骨干(包括镶贴工、油漆工、水工、电工、精细木工等)从业人员应通过技术培训考核取得具备相应的岗位技能证书。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由石家庄市装饰协会另行安排。

  第十一条 申报家装资质的企业应具有健全的行政、财务、设计、工程、客户服务等企业管理部门和专职管理人员。有完善的管理制度、质量标准体系和安全保障体系。

  第十二条 申报家装企业资质应委派专人负责领表、填写、报送资料、领证等项工作。人员变更应提前通知石家庄市装饰协会。

  第十三条 家装企业资质实行动态管理,每年4月至六月份开始进行年检。年检具体工作另行通知。

  第十四条 家装企业资质动态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在商业活动过程中是否存在诚信、质量、服务、安全、市场行为、投诉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动态考核的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动态管理工作由石家庄市装饰协会负责,考核管理办法另作通知。

  第十五条 凡是在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动态管理中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企业,由发证部门负责收回资质证书,取消资质。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责令进行整顿,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业。

  第十六条 《河北省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实施后,石家庄市装饰协会将只受理消费者向具有资质企业的投诉。

  第十七条 《河北省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实施后,凡是在家装工作中与此办法相抵触的都以此办法为准。

  2011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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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装饰协会成立于1989年。现有分支机构:石家庄市装饰协会家居装饰委员会。 石家庄市装饰协会是经市民政局批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建筑装饰装修地方性、行业性、非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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