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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装饰协会章程

时间:2014-08-12 10:28 来源:未知 作者:李振杰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全称是石家庄市装饰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市具有法人资格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设计单位,家居装饰装修施工、设计单位,建筑装饰材料科研、生产与经营单位,大专院校的相关专业和个人会员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赢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政策、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和职业道德,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为政府和企业双向服务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团结全体会员,同心协力,推动我市建设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市民政局和是工业经济联合会(经团联)的管理、监督;并接受市建设局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建设北大街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本会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行业代表为基本职能,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维护本行业企业的利益。

 (一)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招商、行业评比表彰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推介活动。配合市建设局建管处,负责建筑装饰市场各方主体和中介组织的行业管理。

   (二) 积极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建议,参与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协助市建设局质监站,做好建筑装饰工程质量检测、竣工验收以及备案工作。

 (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和行业垄断,代表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调查,或者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

 (四)依照协会章程制定和实施行规行约,保护守信和公平竞争原则。制定本行业质量规范、服务标准。

  (五) 参与地方有关行业产品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并监督。

  (六)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的授权和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工信证明、价格协调、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初审等工作。

  (七)开展行业自律,建立行业内部考评和监督机制。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于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达不到质量规范、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行业集体受损的会员,可以采取行业内批评、通告批评、开出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也可以建议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对非会员单位的违法活动进行处理。

   (八)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他行业竞争者、消费者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

  (九)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 承办政府部门、国家级和省级相关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及相关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四)持有资质证书或行业准入证、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

第九条  申请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审查符合条件后,报会长办公会核准。

(三)由秘书处发给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一下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市民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批准同意,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汇报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除第二项以外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市民间组织办公室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其他团体的法定达标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相关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和配备合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政府部门 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3  年12  月28  日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3.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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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装饰协会成立于1989年。现有分支机构:石家庄市装饰协会家居装饰委员会。 石家庄市装饰协会是经市民政局批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建筑装饰装修地方性、行业性、非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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