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5)
式中 CRa、CTh、CK——分别为建筑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和钾-40的放射性比活度,贝可/千克(Bq/kg)。
2.0.6 氡浓度 radon consistence
实际测量的单位体积空气内氡的含量。
2.0.7 人造木板 wood-based panels
以植物纤维为原料,经机械加工分离成各种形状的单元材料,再经组合并加入胶粘剂压制而成的板材,包括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等。
2.0.8 饰面人造木板 decorated wood-based panels
以人造木板为基材,经涂饰或复合装饰材料面层后的板材。
2.0.9 水性涂料 water based coatings
以水为稀释剂的涂料。
2.0.10 水性胶粘剂 water based adhesives
以水为稀释剂的胶粘剂。
2.0.11 水性处理剂 water based treatment agents
以水作为稀释剂,能浸入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内部,提高其阻燃、防水、防腐等性能的液体。
2.0.12 溶剂型涂料 solvent-thinned coatings
以有机溶剂作为稀释剂的涂料。
2.0.13 溶剂型胶粘剂 solvent-thinned adhesives
以有机溶剂作为稀释剂的胶粘剂。
2.0.14 游离甲醛释放量 content of released formaldehyde
在环境测试舱法或干燥器法的测试条件下,材料释放游离甲醛的量。
2.0.15 游离甲醛含量 content of free formaldehyde
在穿孔法的测试条件下,材料单位质量中含有游离甲醛的量。
3 材 料
3.1 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和装修材料
3.1.1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砂、石、砖、水泥、商品混凝工、混凝土预制构件和新型墙体材料等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其放射性指标限量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1.1 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放射性指标限量
测定项目限 量
内照射指数 IRa≤1.0
外照射指数 Iγ≤1.0
3.1.2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包括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无机瓷质砖粘接剂等,进行分类时,其放射性指标限量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表3.1.2 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放射性指标限量
测定项目限 量
AB
内照射指数IRa≤1.0≤1.3
外照射指数Iγ≤1.3≤1.9
3.1.3 空心率(空隙率)大于25%的建筑材料,其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钾-40的放射性比活度应同时满足内照射指数(IRa)不大于1.0、外照射指数(Iγ)不大于1.3。
3.1.4 建筑主体材料和装修材料放射性指标的测试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的规定。
3.2 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
3.2.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测定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
3.2.2 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应根据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限量划分为E1类和E2类。
3.2.3 当采用环境测试舱法测定游离甲醛释放量,并依吡对人造木板进行分类时,其限量应符合表3.2.3的规定。
表3.2.3 环境测试舱法测定游离甲醛释放量限量
类 别限 量(mg/m3)
E1≤0.12
3.2.4 当采用穿孔法测定游离甲醛含量,并依此对人造木板进行分类时,其限量应符合表3.2.4的规定。
表3.2.4 穿孔法测定游离甲醛含量分类限量
类 别限 量(mg/100g,干材料)
E1≤9.0
E2>9.0,≤30.0
3.2.5 当采用干燥器法测定游离甲醛释放量,并依此对人造木板进行分类时,其限量应符合表3.2.5的规定。
表3.2.5 干燥器法测定游离甲醛释放量分类限量
类 别限 量(mg/L)
E1≤1.5
E2>1.5,≤5.0
3.2.6 饰面人造木板可采用环境测试舱法或干燥器法测定游离甲醛释放量,当发生争议时应以环境测试舱法的测定结果为准;胶合板、细木工板宜采用干燥器法测定游离甲醛释放量;刨花板、中密度纤维板等宜采用穿孔法测定游离甲醛含量。
3.2.7 环境测试舱法,宜按本规范附录A进行。
3.2.8 穿孔法及干燥器法,应符合国家标准《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GB/T 17657—1999的规定。
3.3 涂 料
3.3.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水性涂料,应测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和游离甲醛的含量,其限量应符合表3.3.1的规定。
表3.3.1 室内用水性涂料中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和游离甲醛限量
测定项目限 量
VOCs(g/L)≤200
游离甲醛(g/kg)≤O.1
3.3.2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溶剂型涂料,应按其规定的最大稀释比例混合后,测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和苯的含量,其限景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表3.3.2 室内用溶剂型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和苯限量
涂料名称VOCs(S/L)苯(g/kg)
醇酸漆≤550≤5
硝基清漆≤750≤5
聚氨酯漆≤700≤5
酚醛清漆≤500≤5
酚醛磁漆≤380≤5
酚醛防锈漆≤270≤5
其他溶剂型涂料≤600≤5
3.3.3 聚氨酯漆测定固化剂中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的含量后,应按其规定的最小稀释比例计算出聚氨酯漆中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含量,且不应大于7g/kg。测定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气相色谱测定氨基甲酸酯预聚物和涂料溶液中未反应的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单体》GB/T 18446—2001的规定。
3.3.4 水性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游离甲醛含量测定方法,宜按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2—2001附录A、附录B的方法进行。
3.3.5 溶剂型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苯含量测定方法,宜按本规范附录C进行。
3.4 胶 粘 剂
3.4.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水性胶粘剂,应测定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和游离甲醛的含量,其限量应符合表3.4.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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