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负责本辖区中、高级家装设计师技术岗位资格资料初审工作,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核验责任。
2、负责本地区初级家装设计师技术岗位资格评审工作并接受河北省建筑装饰学会工作指导,考核评审结果报河北省建筑装饰学会备案。
第十条 没有成立建筑装饰协(学)会的地市,各家装企业直接向河北省建筑装饰学会申报。
第十一条 经河北省初、中、高级家装设计师技术岗位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合格者,由河北建筑装饰网公示7天后,合格者由河北省建筑装饰学会颁发《河北省初、中、高级家装设计师技术岗位资格合格证书》。
第四章 申报资料
第十二条 申报家装设计师技术岗位资格须提交如下材料:
1、《河北省家装设计师技术岗位资格申报表》一份,正面免冠近期(小二寸蓝底)相片二张,其中一张贴于“附件一”中的表一;
2、《专业技术工作总结》打印件一份;
3、毕业证书(最高学历或学位证书)复印件一份(核验原件);
4、论文、专著,提供原件;
5、 家装工程项目设计资料(包括图纸、照片、图片、设计说明等);
6、 家装设计师培训、考试合格证书(核验原件、适用于学历不足和非专业人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本专业为:建筑学、环境艺术设计、室内设计;相关专业为:城市规划专业、园林设计、工艺美术、艺术设计、工业设计、家具设计、舞台美术设计、绘画专业;其他专业为:除本专业和相关专业以外的专业。
第十四条 其他专业的设计人员在申报前,要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才能申报参加考核评审。
第十五条 培训考试办法和时间由河北省建筑装饰学会另行通知。
第十六条 家装设计师技术岗位资格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七条 申报人员资料,个人要保存好备份文件,申报资料概不退还。
第十八条 申报人员应严格按要求如实申报,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九条 参加家装设计师技术岗位资格评审的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负责遵守有关纪律、规定,严格执行资格评审标准、程序,保证资格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和可靠性。
第二十条 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河北省家装设计师技术岗位证书》的,河北省建筑装饰学会有权取消其资格并收缴其证书,并将本人列入诚信不良记录,三年内不得申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建筑装饰学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
下载地址:河北省家装设计师技术岗位资格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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